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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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院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根据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总称。行政院于1928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九部及蒙藏、侨务两委员会和一卫生署(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屡有裁并增置),分掌各有关职权。行政院会议得议决以下事项:①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②荐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③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的事项。④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的事项。立法院于1928年12月5日正式成立 ,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但非代表民意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 、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等权,并得向各院及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设法律、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常设委员会,并得根据事实需要,增设临时性的特种委员会。司法院于1928年11月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官吏惩戒职务。考试院于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分别依法行使考选和铨叙职权。监察院于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职权。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设监察委员19至29人,任期无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下设监察使署和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