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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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保险(invalidity insurance),对非因工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保障。1889年起源于德国,已推广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伤残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通常与老年、遗属保险并为一体。在许多国家,伤残被作为提前丧失劳动能力按退休对待,伤残补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义;有些国家视伤残为长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过长期的延长疾病补助金的方式支付伤残补助金,直到伤残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才改为支付退休金。

  享受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要经过对伤残的评估(见伤残评定),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残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数国家规定享受部分伤残补助金的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2/3以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把这一标准降到1/2以下。享受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都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100% 。许多国家还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者 ,在伤残发生时已交的保险费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或规定就业、居住达到一定期限。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提供的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在绝大多数国家等同于退休金的水平。部分伤残补助金则根据劳动能力的损失程度,按照全额伤残补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数国家,对残疾程度较轻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危险、艰苦职业的工人,给予较高标准的伤残补助金。

  中国的伤残保险制度规定,非因工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疾病保险待遇处理,发给疾病补助金或疾病救济金。医疗终结后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