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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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戒梵语:उपसंपदा,罗马化Upasampadā),指佛教信众在出家加入僧团成为出家众后,成为比丘比丘尼时所应接受与遵行的戒律,也就是指波罗提木叉。发誓遵守波罗提木叉,是成为僧团成员的先决条件。一般的在家居士,可以依照自己的环境与自我期待,选择遵守或不遵守某些戒律;但是成为出家众,就必须要遵守完整的波罗提木叉,故称为“具足”。接受具足戒之后,正式成为僧团成员,才能被称为比丘比丘尼

戒律内容

南传佛教比丘戒为227条,北传佛教《四分律》比丘戒有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又称波罗提木叉。以性质分为:

波罗夷

波罗夷(比丘四,比丘尼八):行淫、偷窃、杀人和妄称上人,均属大罪,犯者必须逐出僧团

僧残

僧残(比丘十三,比丘尼十七):故意泄精、故意触摸女人、充当男女私通牵线、私自建造房屋、毁谤其他比丘、挑拨离间和不听忠告等,属于重罪,犯者接受六夜摩那陲灭罪法,然后在僧团大众面前认罪忏悔,方能恢复僧尼资格。

不定

不定(比丘二):独自与妇女一起坐在隐蔽处,犯者视情况定为波罗夷、僧残或舍堕。

舍堕

舍堕(比丘三十,比丘尼三十):衣钵卧具超过应有数量或者不按照规定获得、使用,犯者须当众忏悔,衣钵卧具没收。

单堕

单堕(比丘九十,比丘尼一七八):妄语、毁訾语、两舌、与妇女同屋住宿、比丘和非亲比丘尼结伴而行、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坐在隐蔽处、饮食过量、贪吃鱼肉乳酪、饮酒、杀害牲畜和饮用有虫之水等,犯者须当众忏悔。

波罗提提舍尼

波罗提提舍尼(比丘四,比丘尼八):比丘从非亲比丘尼中接受食物、未受邀请而自取食物、或住处危险而不事先向前来送食的施主说明,犯者须忏悔。

众学

众学(比丘一百,比丘尼一百):有关服装、饮食和说法等等日常行为的戒律。

灭诤法

灭诤(比丘七,比丘尼七):有关平息僧团内部纷争的方法(包括现前止诤、忆念止诤、不痴止诤、自言止诤、觅罪相止诤、多觅罪相止诤、如草覆地止诤)。

受戒仪式

受具足戒有其一定的规矩在。首先,求受戒者应年满二十岁,不得超过五十岁,以及是人类,如果是阉人,变性,双性,并非人类等不准出家及受净戒此乃佛制,身心俱无障碍且有心求受戒者,方可允准受戒。受戒前应如法恭请“三师七证”作为十方戒子之得戒、羯磨、教授三师和尚以及尊证七师。受具足戒之后,才正式具备了比丘比丘尼的身分。佛制初一十五举行布萨忏悔诵戒,破重戒者驱逐僧团,在布萨期间不得有未受比丘戒者,在家人不准进入寺院精舍,有此人,僧侣将其驱出。

在举行授戒仪式时,会由羯摩和尚向大众宣告“僧某某某将加入僧团”(一白),之后连问三次大众有无反对意见(三羯摩),此称“一白三羯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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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尔时释提桓因言:“我闻佛所说,无复狐疑。”又白佛言:“齐几名贤圣舍心?”佛告帝释:“舍心有三:一者喜身,二者忧身,三者舍身。帝释!彼喜身者,自害、害他,亦二俱害;舍此喜已,如所喜,不自害、害他,二俱不害知;时比丘专念不忘,即名受具足戒。帝释!彼忧身者,自害、害彼,亦二俱害;舍此忧已,如所忧,不自害、害他,二俱不害知;时比丘专念不忘,即名受具足戒。复次帝释!彼舍身者,自害、害他,亦二俱害,舍此身已,如所舍,不自害、不害他,二俱不害知;时比丘专念不忘,是即名为受具足戒。”------(《长阿含经》卷十《释提桓因问经》)

沙门的真正意义,就是受具足戒;受具足戒的真义,却是在舍离受阴中的喜受时“专念不忘”而远离种种求,以免自害及害他。但却要在舍离受阴以后,心中先建立一个灭尽五阴以后的如,知道灭尽五阴以后不是断灭空无的一切法空境界,而是真实不断灭的,因此在灭除喜受时,比丘应当专念不忘而保持不退;接著再断除忧受的爱著,再断除舍受的爱著,都是以灭除五阴为目标的;这样断除了喜、忧、舍受以后,究竟远离受阴而成为四果人,如是断除有漏与无明漏了,才算是受具足戒。

所以佛说:“舍此忧已,如所忧,不自害、害他,二俱不害知;时比丘专念不忘,即名受具足戒。”在舍离忧受以后,对自己的道业已能不害,对他人的道业也能不害,并且必须观察确定而了知“二俱不害”,必须确实返观自己的心性已经如此而且决定不变了,才算是受具足戒了,所以佛说:“二俱不害知。”知就是确定的意思。这是在已断我见的前提下,从灭除贪爱、憎、嫉三受来证得心解脱,然后舍离心解脱的受阴而证得慧解脱,成为四果人而名为已受具足戒。

——平实导师《阿含正义(第四辑)》 第七章第一节<二乘所断无明与外道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