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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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外交英语:military diplomacy),代表国家或国家集团军事利益的外交活动。国家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交工作的分支,也是军事工作的分支。在国家外交机关的统一领导下,须遵循《联合国宪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法准则,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基本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尊重驻在国有关法律,服从并服务于政治外交,在结盟关系、友好关系、正常关系、冷战关系和交战关系等程度不同的政治关系中,发挥相应的作用。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原则,建立并发展同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军事上的必要联系,同外国国防机关和武装力量保持接触,开展对外军事友好合作,妥善处置国际军事矛盾和争端,改善国际安全环境,扩大国家对外影响力,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服务。

简史

大致可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发展时期。

古代军事外交

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奴隶制国家为扩张或保守领地,展开征战与反征战斗争,有关各国配合军事行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军事外交活动。公元前1283年(一说前1296年)签订的《古埃及–赫梯和约》是迄今发现的世界上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军事外交文件。中国古代军事家孙武首先提出征战外交术语“伐交”。“征战外交”在封建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其特点是外交直接为征战或反征战服务;伐交与伐谋、伐兵、攻城相配合;尚未出现明确的军事外交专业分工,派遣军事外交使者大都根据战事需要随机而定;完成任务的手段比较简单,大都靠谋士的游说或武将的威慑力量开展活动。

近代军事外交

17世纪中叶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国家接连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列强为了争夺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建立海外霸权,不断对外发动掠夺、侵略战争,推行强权外交,世界范围的国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外交代表制度应运而生,向外国派遣军事外交代表的做法逐渐成为惯例,军事外交与政治外交出现专业分工。19世纪初,拿破仑率先向驻外使馆派驻军事外交官,欧洲各国随之仿效。19世纪中叶,主要的欧洲国家普遍在驻外使馆设立武官处,武官制度在全世界逐步得到推广。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帝国主义列强为在中国瓜分势力范围,加强武力干涉和军事情报窃取活动,先后向驻华使馆派驻,带有“炮舰外交”的明显烙印。其特点是军事实力的悬殊导致外交上的不平等,列强利用坚船利炮对外推行强权政治和殖民政策,强迫弱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国家外交中出现军事外交的专业分工,对外派遣军事外交代表开始制度化和国际化;随着国际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常驻军事外交代表制度的普遍建立,国际军事关系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军事外交

大体上可分为两次世界大战、冷战和冷战后三个时期。

1.世界大战时期的军事外交。是典型的“战时外交”。主要特点:一是国家外交服从战争需要,外交活动配合军事行动,外交斗争支持军事斗争,外交基调随战场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治外交与军事外交高度集中统一。二是交战双方围绕军事结盟开展战时外交,盟国之间的军事外交对战争进程及胜负有重大影响,是战时外交的主线。三是国家外交中的军事参谋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四是战争期间,盟国成立统一的军事指挥机构,如协约国的最高军事委员会,盟军的参谋长联席会议等,是一体化的作战指挥机构,又是协商、协调、联络、合作的军事外交机构。五是战争形势变化莫测,围绕战与和问题的军事外交活动格外活跃。总之,战争胜负决定国家和人类的命运,交战国的国家外交几乎军事化了。

2.冷战时期的军事外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美国、苏联对抗的两极战略格局,东、西方政治军事关系长期处于冷战状态,第三世界成为美、苏争霸的中间地带,各国军事外交不同程度地带有“冷战外交”的色彩。主要特点:一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和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两大军事集团严重对峙,军事外交出现集团化、多边化趋势,盟国之间的军事外交活动空前活跃,第二、第三世界国家出现两边倒现象。二是美、苏争霸全球,以军事实力为后盾,以军事联盟为依托,以军备竞赛和军备控制谈判为外交斗争的重要手段,军事斗争为外交斗争服务的倾向突出。三是军事外交与政治外交的专业分工更加明确,发展和完善了驻外武官制度,在国防机关和武装部队内设立专门的外事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军事外交活动,形成相对独立的军事外交管理体系,许多国家的军事教育系统出现军事外交学院或军事外交专业,军事外交的理论和学术研究也活跃起来。

3.冷战后的军事外交。冷战结束后,国际战略格局出现多极化趋势,军事外交也因此带有多极化的特点。美国以冷战胜利者自居,凭借强大的军事高技术优势,在全球推行超级大国单级战略,与其他大国或国家集团多级战略的矛盾突显。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经战略调整,以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救援为借口,干涉防区外国家的内政。

主要内容

以建立和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军事关系为主要活动内容,大体上可作如下分类:

国际军事联盟活动

结盟国家之间开展的双边和多边军事外交活动,包括缔结军事联盟条约,组织国际军事集团,建立集体安全体系,实行共同对敌的军事战略,组成军事一体化指挥机构和协同作战的联合部队等。军事联盟内部,往往通过国家、政府和外交首脑会议进行战略决策,然后通过军事首脑会议、军事外交代表会议以及各种军事参谋、专家会议,共同制订并实行联盟军事战略和联合作战计划,划分战区范围,明确各国军队的责任,对成员国提交的武装力量实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建立统一的战略侦察、预警、指挥、通信系统,实行情报合作与共享,组织各种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组织战略后方进行统一的战场建设,提出动员与民防的要求,对危机进行共同管理,在战时通过盟军最高司令部、联合司令部、联合参谋部等组织形式指挥或协同作战。

国际军事人员交往

通常是指双边或多边军事代表团(组)访问活动。一般分高级军事代表团访问、军事专业团组访问、军事学术交流、军舰(机)访问、军队文艺团组访问演出、国际军事体育比赛等。高层军事领导人互访,是建立、保持和发展双边或多边军事友好合作关系直接而有效的外交途径。

国际军事谈判

有关国家为解决共同关心的军事问题授权外交代表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国际谈判,包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中的军事问题谈判,缔结军事盟约的外交谈判,军事合作项目谈判,边界谈判中的军事专家谈判,战与和问题的军事谈判,国际军备控制谈判,国际裁军谈判等。重大国际军事谈判涉及国家最高安全利益,关系战争成败和国家安危,大都需要外交部长、政府首脑乃至国家元首亲自出面谈判并签署条约、协议等,其中复杂的军事、技术问题往往交各方授权的军事代表团或专家组先行谈判,然后再由政府代表团谈判。有关各国中央外交关系机关通常也需要组织专门军事专家班子参加军事谈判或为军事谈判服务。较小型的军事专业、技术、贸易谈判完全授权军队代表参加,由国防机关外事部门会商外交部或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谈判结果一般通过条约、和约、协议、协定、换文、合同、议定书、备忘录等国际法律形式确认,经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生效。

国际军事援助

根据政府协议,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提供以军事为目的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等援助。①人力援助包括对受援国派遣军事顾问、专家以至作战部队,帮助受援国军队指挥、训练、演习、作战;派遣军事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派遣军事后勤技术人员提供后勤保障;派遣军事医护人员提供战场救护或人道主义医疗服务;接受受援国军事留学生或短训班学员,进行专业军事技术培训等。②物力援助包括无偿或优惠转让军用物资、战略物资和战时民用物资;无偿或优惠提供武器、弹药、装备、装置;无偿或优惠出动车辆、舰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军事运输服务;无偿或优惠转让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内河航道、军事基地、通信网络、卫星装置使用权等。③财力援助包括向受援国提供军事贷款,为达成军事目的而延期回收受援国拖欠的债务,通过贸易价格、税率、汇率的调整使受援国得到实惠等。④智力援助包括无偿或优惠向受援国提供军事信息、军事情报、军事学术、科技资料、卫星照片、军事地图、气象资料、电脑软件和咨询服务等。

国际军事贸易

经政府批准或允许的国际军用商品流通,政府或军队默认的军火贸易一般也在此列。武器、弹药、装备、军需用品、军事物资、军工技术、军事劳务等均可进入国际军贸市场。军火贸易具有对抗性、敏感性、机密性、风险性和政策性强等特点,往往可以改变敌对双方的力量对比,对地区乃至世界形势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是国家特别是军事大国推行外交政策的有力工具。

国际军事情报合作

国与国之间互通军事情报、实行有条件情报共享的活动。是国际军事斗争达到知彼知己的一条捷径。有正式的情报交换,也有非正式的情报交流;有双边合作形式,也有多边合作机制;可以在盟国之间和友好国家之间进行,也可以在非友好但有共同战略利益关系的国家之间进行,还可以通过中立国迂回进行;可以是长期稳定的合作,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偶尔合作;可以采取情报搜集的联合行动,也可以是反情报特别是反间谍的联合行动。正式的情报交换,一般根据政府签订的正式协议或领导人达成的口头协议,有组织、有步骤、有条件地秘密进行。军事政治盟国大都有情报交换关系,有的还在各自的情报机构内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情报交换,有的在对方设立情报联络员。在国际军事组织内部设有情报协调机构,负责对成员国进行情报接收和分发工作。

国际军工合作

国与国之间在军事工业领域进行的科研与生产的分工合作。一般以政府协议为依据,以国防机关或武装部队需求为背景,各国有关科研机构与军工企业按照分工进行新武器、新装备、新技术的联合研究、开发和生产,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成果和红利。合作方式主要有联合研制、合作生产、技术引进、迂回合作等。

国际维持和平行动

国际组织向有关争端地区派出成员国提供的军事人员,以缓和冲突、维持或恢复和平局面的活动。其中最有权威和影响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此外,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联盟、非洲统一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独立国家联合体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相继开展了区域性国际维持和平行动或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等。历次国际维持和平行动的背景、动机、性质、构成、指挥、对象、规模、期限各不相同,效果也大不一样。

机构与人员

军事外交在军队统帅机关领导下,由军队外事部门进行归口管理,通过法定和授权的军事外交代表开展活动。

领导与管理机关

世界各国的军事外交领导权与军事指挥权基本一致,由最高统帅部、中央外交关系机关和军队总部机关作出决策,代表国家武装力量开展对外活动,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任命军事外交代表,下达军事外交指示。机构包括国内领导机关、管理办事机构和驻外代表机构。较大国家的国防部或总参谋部一般设有外事部门和情报部门,分别主管全军的外事工作和驻外武官处工作;对外国武官的管理,有的归属外事部门,有的归属情报部门。中、小国家军队一般由军事情报部门设武官管理处和对外联络处,分管驻外武官处和外国驻本国武官以及同外军的联络工作。

代表

军队领导人是法定的军事外交代表,依职权行使军事外交职责;经最高统帅部或国防机关授权、代表军队与接受国或国际组织保持外交联系、执行军事使命的外交人员,通称驻外军事外交代表。驻外军事外交代表所在的办事机构通称军事外交代表机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惯例和平等互利原则,军事外交代表及其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常驻和临时之分。

1.常驻使馆的军事外交代表。武官是国家武装力量常驻使馆的外交代表,使馆馆长的军事助手,主要从事军事外交工作和军事情报工作。武官处是驻外使馆从事武官工作的机构,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和武官秘书等人员组成。根据国际法规定和国际惯例,驻外使馆设武官处须经两国政府协商并达成协议,武官人选也须征得接受国外交部同意。武官到任拜会驻在国军方负责人后,即可履行军事外交代表职责,进行公开合法的外交、社交和情报活动,并向派遣国报告情况。

2.常驻国际组织的军事外交代表。成员国向国际组织派驻的军事外交代表。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军事参谋团派驻军事代表团,各国代表团包括团长以及陆军、海军、空军代表和若干军种副代表。

3.常驻受援国的军事外交代表。根据两国政府协议,施援国派驻受援国的军事顾问、专家等。

4.临时军事外交代表。经国防机关授权,代表国家武装力量临时出国执行专门军事使命的军官,如出国访问的军事代表团(组)成员,从事国际谈判的军事代表,出席国际会议的军事代表,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执行临时任务的军事特使、顾问、专家、观察员等。

发展趋势

21世纪国际战略格局多极化趋势将加速发展,随着大国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大国之间军事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既存在军事对抗的挑战,也存在军事合作的机遇,军事外交纵横捭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空间明显扩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国际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作用增强,多边军事外交更趋活跃;美国以冷战胜利者自居,凭借强大的军事高技术优势,在全球推行超级大国单极战略,与其他大国或国家集团的多极战略矛盾突显,军事外交中的单极与多极之争加剧;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经战略调整,以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救援为借口干涉防区外国家的内政,军事外交出现新干涉主义倾向;在未来综合国力竞争中,高技术军事实力竞争与合作不可避免,将成为未来军事外交的重要领域。总之,现代军事外交活动范围扩大,活动内容不断更新,活动形式更为丰富,组织体系日趋完善,高科技含量不断增大,在国家总体外交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得到加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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