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火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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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贸易汉语拼音jūn huǒ mào yì),(arms trade),一种特殊商品贸易。不通过一般的国际贸易自由市场而由特殊渠道进行。军火贸易最大的买主是各国政府。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军火转让主要通过两个超级大国以提供军事援助的方式进行;6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因素增加,军火转让逐步改在贸易基础上进行,大量军火开始进入国际商品流通领域。

  军火包括的内容按美国政府的解释:包括新的、旧的或整修过的杀伤性常规武器,也包括能同时装载常规和化学/原子弹药的武器,以及非杀伤性的军事支持设备,如雷达、军装和装备,还包括军事训练、军火生产或装配设施、军事基地或防御建筑。据美国军备控制和裁军署称,美国军火出口中武器系统约占60%;而前苏联军火出口额中85%以上是武器系统。

  军火贸易又称军火转让(armstransfer)。严格意义的军火转让包括“赠予”形式的军事援助,在西方经济学界中二者通用。

  从项目讲有:战术导弹和火箭,军用飞机,军舰,武装或非武装的军用车辆,军事通讯和电子设备,大炮,步兵武器,轻兵器弹药,以及其他军械、降落伞和军装。也包括军事工业设备的转让。不包括原子、化学和生物武器、战略导弹系统以及食品、医疗设备和其他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民用项目,也不包括建筑、训练和技术服务。

  70年代是世界军火贸易迅速扩张时期。按美国军备控制和裁军署统计,1970年世界军火出口值为58亿美元,1979年增为237亿美元,即增加了3倍,剔除价格上涨的因素,实际约增加1倍。80年代初军火贸易继续增加。

  70年代以来,军火贸易出现的新特点是:

  1.出口格局变化。除美国和前苏联两个大的出口国外,西欧军火工业迅速发展,由于国内需求有限,出口急剧扩大。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联邦德国是世界除美、苏以外的主要武器出口国,它们生产的军火有1/3~1/2输往国外。向发展中国家销售的军火,1977~1980年合计,法国为178亿美元,英国为71亿美元,意大利为56亿美元,联邦德国为53亿美元,共计358亿美元,超过美国的265亿美元,接近苏联的361亿美元。

  一些过去依靠进口军火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了军火工业,并转向出口,加入了国际军事设备供应者的行列,主要有印度、以色列、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它们在1980年的军火输出值已达到15.8亿美元。

  2.武器构成变化。过去美、苏两国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军火大都是过时的、技术落后的武器,作为清理库存而向外推销。60年代的军火贸易中还有相当部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或战后初期生产的武器。70年代以来,现代化武器所占比重日益增加,特别是在飞机、坦克和导弹方面。由于军火市场的争夺日益激烈,一些最新式的武器也已列入军火贸易的商品单。同时,超级大国和其他主要军火供应国还通过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等方式扩展军火市场。

  3.发展中国家成为主要销售市场。直到60年代中期,两个超级大国的军火出口主要分别输往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国家,此后,则逐步销往发展中国家。80年代发展中国家军火进口值已占世界军火进口总值的3/4以上。1973年中东战争和石油涨价以后,中东和北非地区军火进口剧增,已成为军火贸易的最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