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利他主义汉语拼音:litɑzhuyi;英语:altruism),一种形式上与利己主义相对立、把他人利益作为道德行为唯一目标的道德原则道德理论。利他主义一词源于拉丁语alter,意为“他人的”。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实证主义创始人A.孔德创造了该词,并明确将其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引入伦理学理论。

  与利己主义一样,利他主义的哲学基础也是抽象人性论。它认为人的本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它割裂个人与他人及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联系,片面地强调把他人利益作为道德行为的目标和区分善恶的标准,把促进他人快乐或幸福和减少他人痛苦,看作是有道德的人的责任。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利他主义曾有过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即仁爱的利他主义和利己的利他主义。

  中世纪基督教提出的“爱人如己”的道德训条,以及所宣扬的不仅要爱亲友而且要爱敌人,泛爱一切人的道德说教,是仁爱的利他主义的最初表现。这种仁爱的宗教的利他主义受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特别是利己主义者的批判,认为它不过是盼望个人得救的伪装的利己主义。英国哲学家A.A.C.沙夫茨伯里F.哈奇森等人提出仁爱的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对抗。这种理论认为,利他的仁爱心或仁慈情感是人的本性,仁爱心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要求人无私地去利他人和促进人类的共同福利。沙夫茨伯里认为,道德的基础不在于自私或自爱,而在于仁爱;不在于理性或理智反省,而在于情感。他把这种情感称为道德感或良心,认为这是导向公众的好处的天然感情。哈奇森进一步强调人的本性是仁爱;认为道德感作为一种道德能力,是一种慷慨大度的本能,它可以不计利害地致力于别人之善或爱别人,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认为,道德在于谋求公共的善,仁爱是社会道德中一切公认的优点的基础;仁爱排斥自爱,以自爱为基础的行为无道德性可言。

  为调和利己主义和仁爱的利他主义的矛盾,D.休谟J.边沁J.S.密尔等人又提出了利己的利他主义。这种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同时包含有同情心、与人类成为一体的社会情感、利他人的社会本能等。任何人都以追求私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最终又以利他人和社会的共同福利作为行为的目标,其行为的结果则促使个人利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