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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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管辖汉语拼音:Xieyi Guanxia;英语:Agreement Of Election Of Forum),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其争执交由某个国家审判。因为一国法院适用其本国的抵触规则,所以,除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选择管辖与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致,决定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同时也就决定了所适用的实体法。协议管辖的意义较合意管辖为狭。前者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管辖,而后者除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管辖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例如,被告在原无管辖权的一个法院被诉,而不抗辩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径直对该案的实质进行辩论或反诉时,即视为合意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总括规定,即表示将由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诉讼受协议拘束;也可以特别规定,即对契约中特定事项有拘束力。

  在实践中,协议方式一般都是书面的,但国际管辖还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行为来推定。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都可以产生国际管辖权。例如,原告在对他本无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便可被认为自愿受该国法院管辖。因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至于何时,在何种情形下,以及用何种形式撤回,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

  各国对待协议管辖的制度 一般说来,当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为国际管辖权的根据,因此协议管辖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大多数国家承认当事人得选择由内国法院管辖;但对当事人可否合意选择由外国法院管辖而同时排斥内国法院的管辖,各国立法例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制度。在有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日本,除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当事人可以合意把本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外国法院管辖 。另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等,原则上不承认这样的协议为有效。美国多数法院传统上是反对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但正在逐渐趋向于肯定。美国法院一般已承认外国人间缔结的关于交由外国管辖的协议。至于美国公民之间的同样协议,除诸如离婚、婚姻无效等能影响美国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则予当事人以较前更大的意思自治。

  通常,一国在承认当事人排斥内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之前,应该审查当事人合意管辖的国家是否会受理该案。如该国依其法律将不予受理,则该协议无效。因为这样的协议实际上会导致司法拒绝,而在任何情况下,排斥一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决不应该导致当事人无处可诉。

  对协议管辖的限制 一般说来,对交由外国管辖的限制比交由内国管辖的严格。限制有涉及诉讼主体的,也有涉及诉讼客体的。涉及诉讼主体的,有因当事人的国籍、或因双方或一方的住所、或因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加的限制 。例如,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只有外国人间和在意大利无住所的意大利人之间的诉讼才可约定交由外国法院审理。涉及诉讼客体的,一般国家的原则是:当事人不得将依法专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外国法院管辖 ,即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协议管辖。一般地说,关于财产诉讼,除不动产外,允许协议管辖。关于诸如婚姻、家庭等非财产诉讼和非诉讼事件均不得协议管辖。

  此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基于国际上理由或出于公共秩序原因,应属内国管辖而排斥内国管辖的这类协议为无效。在具体案件中,一方向他方施加压力而缔结的协议管辖,例如,经济强者一方迫使经济弱者另一方签订的附合契约中有关协议条款也常被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