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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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一类刑法学的概念,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它包括危害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同时也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仅仅是前者,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在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只是实际的损害。

未触犯刑法,但根据民法或行政法的规定,构成危害结果的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中,罪行的确定并非要求危害结果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 举动犯,只要行为人一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从而构成犯罪既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 行为犯,一类犯罪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客观方面完备,即构成犯罪既遂。如诬告陷害罪、脱逃罪、重婚罪等。
  • 危险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准。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爆炸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