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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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拉丁语:actio libera in causa),旨在处理行为人于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之状态,原本基于同时性原则,由于行为时缺乏责任能力而无法成罪,却例外基于此理论而可以课予刑责,是大陆法系中很重要的理论之一。

原因自由行为起源于17、18世纪的德国,受到18世纪的道德哲学与法哲学影响,就当时的观察乃将行为区分成两个阶段,一个是出于自由意志而可以将主观归责于行为人的自由行为,另一个则是主观上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不自由行为,原则上不自由行为毋庸负责。而原因自由行为则是,行为人在是指行为人在不自由状态下所实施的结果行为,其行为来自于前开自由行为的情形。

然而,原因自由行为之可罚性基础,仍然有学说、实务上的争议。

与原因自由行为相反的就是自醉行为(例如:酒后闹事),两者都是在醉态中的做出犯罪行为。而两者不同者在于“犯罪意识”的先后,原因自由行为在醉前即有犯罪意识,经由计划后借由醉态自己而实行犯罪;自醉行为则是先陷入醉态,后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态自己行为并触犯刑法,两者显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