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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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协助(mutual judicial cooperation),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当一国法院在审理案件遇到若干必要的诉讼行为必须在另一国领域实施时,所得到的另一国法院使该诉讼行为得以履行的合作。司法协助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前提,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是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以及对对方法院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进行协助的程序和方式,一般由协助地国家法律规定。协助地国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外国法院请求的司法协助予以拒绝:①对委托文件的真实性有怀疑。②根据本国法律,委托协助的行为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③委托协助的行为与本国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④委托协助的行为是本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⑤不存在互惠。

  对外国的民、商事判决,除给付判决因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内国,必须以国家公力强制执行外,只发生承认问题。例如允许在外国被判决离婚的一方进行另一婚姻登记,显然已承认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各国法律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是:①该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确定的,即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②在该外国判决确定以前,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同一标的在内国法院进行诉讼。③按照承认或执行国的法律,判决国对该案有管辖权。④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承认或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见保留条款)。⑤该外国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并不违反承认或执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⑥相互。⑦无诈欺情事。又分为两种:一是过去的诈欺,指通过行贿、伪证等取得有利的判决;二是现在的诈欺,指通过诈欺使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