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并确立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基本特征是:①条约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②条约必须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③条约必须是确立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④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条约的种类多种多样。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可否加入,可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类别。

常用的条约名称有:公约和专约,宪章、组织宪章、盟约、规约,条约,协定,议定书,换文,谅解备忘录等。此外,宣言、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总文件或最后文件,有时也用作条约的名称。

条约的缔结程序

包括以下4个步骤。

约文的议定

双边条约的议定实际上就是双方谈妥的所有条款。多边条约通常由一个常设的或临时的专门机构来起草,然后召开国际会议进行谈判,加以修改。

约文的认证

根据国际实践,条约以下列方式认证或确定作准文本: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和国际组织协议的程序;若无此程序,则由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的签署或草签。

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以有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新产生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还有继承。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与国家相似,只不过相当于国家批准条约的行为,被称为“正式确认”,以签署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换或交存

条约在互换或交存批准书后正式生效。多边条约因签字国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将批准书交存保存条约正本的某缔约国或国际组织。

上述缔约程序并非所有条约的必经程序。若条约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就不存在批准、核准等程序,更不会经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等文书的程序。一般来说,多边条约,意义重大的、永久性的双边条约需经上述4个步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约实践中,某些事项的条约一般不列入批准或核准条款,只需在签署后由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备案。这些事项通常是:①贸易、支付和货币比价。②铁路、航空和海上运输。③技术援助或技术合作。④卫生或保健事业合作。⑤农业。⑥互派留学生或实习人员。

条约的解释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解释的通则规定如下:①条约应就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②上下文是指连同该条约的序言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并应包括: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一个或几个当事国就该条约的缔结所作出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③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各当事国嗣后订立的关于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的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该条约解释的意思一致的任何惯例;适用于各当事国之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④如经确定各当事国同意在把一个用语使用于某一特殊意义,应认为其具有特殊意义。

如果缔约国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一般应由双方通过协商、和平谈判加以解决。如果分歧仍不能解决,现代的一些国际公约多规定有条约解释的条款和因解释产生争端的解决程序。

条约的保留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藉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力。多用于多边条约。例如:条约规定有关条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保留国声明不受此类条款的约束,就构成排除性保留;条约规定实现男女平等,保留国声明以不违背该国信奉的宗教教规为前提,则构成更改性保留。

条约的效力

通常指条约对当事国的拘束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中宣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乃举世所承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国内的履行。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的许多国际公约都要求缔约国制定特别的国内立法以保证条约的履行。

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对缔约方有拘束力,对第三方没有拘束力。对多边条约提出有效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其保留的条款而言,也属第三方,条约对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没有拘束力。任何国家在未经第三国或第三国际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以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将权利和义务强加于该国或该国际组织。

条约的终止

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使条约失效的原因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又称条约的失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承认下列终止条约的原因:①依照条约规定或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和退出条约。②依照条约规定于多边条约的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的数目以下时终止条约。③依照当事方的原意或条约的性质、默示的权利终止、解除或退出条约。④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⑤条约因重大违约而终止。⑥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⑦情况的根本改变即情势变迁。⑧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⑨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产生。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项规则抵触的任何现行条约成为无效而终止。

条约终止的后果是指当事方因条约终止而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或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而终止时的效果是:解除当事方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不影响当事方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但嗣后这种权利、义务或情势的保持仅以与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不相抵触者为限。如果条约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则解除当事方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当事方在条约终止前因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均不受影响。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和条约上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条约约束力的基础。指国家必须遵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必须遵守”作出明文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公约指出,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诚地履行条约的义务。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变迁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由于国家必须遵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因此,国家必须使其国内法符合其合法缔结的条约的规定。一方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国家必须遵守的应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如果不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国家就没有遵守的义务,例如不平等条约。另外,如果缔结条约时存在的情况发生根本改变,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这就是情势变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