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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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项目类别

1.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其中,工人农民技术创新组,奖励工人、农民身份的一线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

2.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组,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系统性、创新性、有效性和带动性进行评价,奖励等级标准参照重大工程项目类。

候选人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当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科学技术奖。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授奖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候选人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1)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2)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但对于技术开发类中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政府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

等级标准

国家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两个奖励等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时,对不同项目类型,各有侧重。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强调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作用意义。

参见

国家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