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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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3项人权公约的合称,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它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认个人具有如下权利:工作权,享受公正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保护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享有能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权、受教育权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如下个人权利:生命权,免于酷刑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及刑罚权,免于奴隶和奴役权,人身自由及安全权,迁徙自由与选择住所自由,获得公平审判权,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受保护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平集会,自由结社,选举及被选举权等。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施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权利受到迫害的个人得以向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是对《联合国宪章》相关人权条款及《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联合国的基本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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