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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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主义法(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由条约惯例确立的限制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选择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或保护可能受战争或武装冲突影响的非冲突一方国家、人员或物体的国际法规范。197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召开的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政府专家会议,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这一概念。

战争或武装冲突法从古到今都贯穿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规则。这些原则、规则是在“军事必要”和“人道主义”这两者之间长期相互妥协中产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为两个体系。一个是海牙公约体系或称为“海牙法规”,该体系以《海牙公约》(1899,1907)为主,但也包括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圣彼得堡宣言》)、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等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及惯例;另一个是日内瓦公约体系或称为“日内瓦法”,该体系以日内瓦公约为主,是关于保护平民和其他战争受难者的条约。这两个体系既有差别又有联系,其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以“人道主义”为基础。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包括在一系列条约之中,也大量地以国际习惯法的形式存在。2003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习惯规则》的研究报告认为这方面的习惯规则有6个方面:①区别原则。包括:ⓐ区分平民和战斗员;ⓑ区分民用目标和军事目标;ⓒ禁止不分皂白(不加选择)的攻击;ⓓ攻击的相称性;ⓔ攻击前的预先警告;ⓕ防止攻击影响的预防措施。②具体作战方法。包括:ⓐ禁止拒绝投降、禁止杀害投降或丧失战斗力的敌军;ⓑ禁止破坏和劫掠财产;ⓒ饥饿和利用人道主义救济;ⓓ禁止背信弃义;ⓔ与敌方的联络。③武器的使用。包括:ⓐ限制武器残酷性的一般原则;ⓑ禁止毒素武器;ⓒ禁止生物武器;ⓓ禁止化学武器;ⓔ禁止膨胀性子弹和爆炸性子弹;ⓕ禁止主要以无法检验的碎片造成伤害的武器;ⓖ禁止饵雷等诱杀性武器;ⓗ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禁止燃烧性武器;ⓙ禁止激光致盲武器。④某些特定保护。涉及如下事项:ⓐ保护医疗、宗教人员和物体;ⓑ保护人道主义救济人员和物体;ⓒ保护涉及维持和平使命的人员和物体;ⓓ保护记者;ⓔ保护区;ⓕ保护文化财产;ⓖ保护包含危险力的工程和设施;ⓗ保护自然环境。⑤平民和丧失战斗力的战斗员的待遇。涉及下列事项:ⓐ基本保证;ⓑ战斗员和战俘地位;ⓒ伤病员和船难者;ⓓ死亡人员;ⓔ失踪人员;ⓕ被拘禁人员;ⓖ转移和被转移人员;ⓗ其他有特定需要的人员。⑥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执行。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赔偿;ⓓ个人责任;ⓔ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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