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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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解决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司法机关。1996年10月成立,设在德国汉堡。设有海底争端分庭、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临时分庭。《公约》附件6《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规定了法庭的组织、权限等事项。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第1次选出的法官中,有7人任期3年,7人任期6年,具体人选通过抽签决定。法官的选举由《公约》缔约国大会以秘密投票的方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1996年8月,《公约》第6次缔约国大会举行了第1次法官选举,选出了全部21名法官。第1次法官选举时,中国候选人赵理海当选。中国籍法官许光建2002年竞选连任,任期至2011年。

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①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②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③如果同《公约》宗旨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等。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对涉及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争端有强制管辖权。同时,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将以下争端排除在法庭的管辖权之外,即: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关于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根据《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法庭的管辖对《公约》缔约国以外的实体开放,即法庭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