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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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币法(international monetary law),调整各国货币事务特定领域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起源

  货币本纯属国内制度并且是国家主权基本要素之一。货币的流通和效力也仅限于发行国的领土范围。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纸币的国际流通,货币开始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加以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金本位制,黄金的自由流动可以自动地协调各国之间的价格和成本的关系,它对国际收支平衡起到自动调节的作用。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秩序,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迫使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放弃金本位制,黄金便失去其自动调节国际经济的能力。当时,这些国家为刺激国内生产,增加出口和减少进口,实行贸易战和货币战。它们竞相实行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保护主义措施,使国际货币关系处于一片混乱。这一情况有损于国际贸易的正常流通和国际经济的发展。

  30年代期间,各国逐步意识到有必要通过国际协议的形式对各国货币事务作出某些国际规定,建立普遍性国际货币制度。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除英镑区等货币集团内部外,这方面的任何努力都归失败。1944年7月,美、英、法等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货币金融会议,并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才使国际货币关系首次受到国际法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货币法是随着金本位制的崩溃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国际货币法的范围和特征

  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各国货币事务的以下4个领域:货币的估值,即兑换率;外汇限制;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整;国际流通手段。国际货币法的作用是:防止货币危机;补救货币危机和协助各国遵守货币规则。为此目的,国际货币法对各国取得国际货币援助的权利、条件、方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国际货币法属于国际公法的性质。它的规则是由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的形式和间接地通过政府间国际货币组织的决定制定的,并且对缔约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国家是国际货币法的主体。国际条约是国际货币法的主要渊源。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货币法的渊源只占微不足道的地位。

  国际货币法有普遍性和区域性之分。普遍性国际货币法是由对世界各国开放的多边条约制定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区域性国际货币法是由对某一区域有限国家开放的多边条约制定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的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体制下的国际货币法 这个体制下的国际货币法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45~1971年,第二个阶段可称为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危机及其改革阶段。

  1945~197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会员国有义务维持汇率稳定;会员国有义务维持有秩序的黄金交易;会员国有义务解除其外汇限制;从国际货币合作的角度来看,基金组织的一个宗旨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

  基金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其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其次是从会员国的借款。基金组织对会员国资金援助采取由会员国以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式;会员国在归还贷款时,以黄金或外汇买回本国货币。基金组织资金援助的种类包括:普通贷款;为适应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以外增设了一系列特殊用途的新贷款,如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石油贷款等;特别提款权。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危机和改革。1971年由于美元危机,美国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即不再承担布雷顿森林会议确定的美国用黄金兑换其他国家货币当局持有的美元以维持美元同黄金固定比值的义务。同年12月18日“十国集团”(比、加、法、德、意、日、荷、瑞典、英、美)签订了所谓“史密森学会协议”,为集团成员国的货币制定了新的汇率关系,美元贬值。1973年,美元再次贬值。随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其货币实行浮动汇率。这样,布雷顿森林体制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处于崩溃状态。改革国际货币制度势在必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改文本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这次修改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确认会员国有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确定黄金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将逐步减少;规定特别提款权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

  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上述修改并没有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充分地向它们转移实际资源,具体是:①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充分参与基金组织的决策。②防止和制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通货膨胀的恶果。③为维持发展中国家货币储备之实际价值,努力消除汇率不稳定产生的货币不稳定。④通过对特别提款权分配制的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流通手段。⑤改革基金组织的经营,即争取发展资金,要求扩大新资金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