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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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
中國地理標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農產品地理標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

  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中文拼音:Guojia Dili Biaozhi Baohu Chanpin;英語:National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ducts),是指產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定地域,所具有的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品質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地質檢機構)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在世界上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中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開展得比較晚,從1985年3月10日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算起,只有30來年的歷史。2005年6月7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佈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並于同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源產地優質產品,而向經過有關部門認證的源產地產品頒發的產品地理標誌。凡通過中國地理標誌認證的產品,均可在其產品表面張貼中國地理標誌圖樣。中國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源於1999年推出的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即:(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品質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

  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制度,對於保護民族精品和文化遺產,提高中國地理標誌產品的附加值和在國外的知名度,扶植和培育民族品牌,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地理標誌產品的可持續發展,增強中國地理標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主體應該為申請地理標誌產品的持有人,包括三類:

  一是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

  二是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一般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

  三是人民政府認定的企業,即生產或經營該產品的企業或企業的集合。

  地理標誌屬於該地區全體生產者的智慧財產權,不能為個人所擁有,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請也是一種整體性的保護。因此,申請人必須要由該地區的政府來指定或者認定,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際慣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由於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是其地理範圍內的全體生產者的共有智慧財產權,因此,某個申請主體要求加強對本身智慧財產權和經濟利益保護的同時,不能排除地理範圍內其他業主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要求,其保護申請的受理和批准程式必須遵循公開的原則。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批准程式

  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佈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佈批准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申報材料

  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材料應當根據地理標誌的內涵而設計,並且能夠充分證明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提交申請材料是啟動地理標誌保護的開始。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檔。

  (三)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品質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6.申請人還要提供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

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必須遵守的規定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是國家在審核批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後,經註冊登記,向社會公告,授予企業地理標誌產品專用的特殊品質標誌。這種專用標誌不僅能表明該產品產自特定的原產地域,而且還能表明該產品經過特殊的品質監控、加工工藝而具有特殊的品質特色。

  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可以向當地質檢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品質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發佈公告,頒發《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證書》後,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所有權屬於國家,是國家監控企業使用的法定品質標誌,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用,違者嚴厲查處。獲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或者在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國家質檢總局將登出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質檢機構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監督管理

  質檢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是對地理標誌產品廣義保護的一種形式,也是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品質信譽的重要環節。

名稱監管

  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由地理名稱和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通用產品名稱構成,如煙臺蘋果文昌雞涪陵榨菜。作為例外,不包含地理名稱的產品,如其名稱及聲譽足以確指某一特定地理範圍,可視為地理標誌產品,如五糧液酒。由此可見,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是其關鍵的外觀因素。其名稱須為核准的名稱,更改名稱須重新履行申請、核准程式。對名稱的監管還體現在對包裝的監管上。

產品品質特色監管

  決定地理標誌產品品質特色的,包括產地範圍、原材料和生產技術工藝。相應地,需要有符合體現品質特色的地理標誌產品標準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常規檢測等。根據《產品品質法》,品質等級、數量等資訊是商品的必要資訊,應當在包裝或說明中標明。

產品專用標誌監管

  各地質檢機構應當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有條件的地區,還應該根據地理標誌產品的特點設立隨時檔制度,使所有地理標誌產品可追蹤、可追溯。

侵犯地理標誌權利人權利的行為

  侵犯地理標誌權利人權利的行為主要有:

  一是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行為。這是指沒有獲得地理標誌保護、不享有地理標誌權的經營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標誌名稱、專用標誌,或者偽造專用標誌的行為。

  二是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雖然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生產的同種產品,但因其產品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管理規範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專用標誌,但該經營者卻擅自使用該地理標誌名稱。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區的某綠茶生產商,其生產的綠茶在外觀、口感上與“龍井茶”的標準接近但並未達標,未被准予使用“龍井茶”專用標誌。該生產商雖然沒有偽造專用標誌卻擅自使用“龍井茶”三個字標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裝上。

  三是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誌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行為。此類行為雖然沒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但其用文字或圖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稱、專用標誌與地理標誌產品的名稱、地理標誌相近,易被誤認為是地理標誌產品。

  地理標誌權利人有權對以上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人向主管機關——各地質檢機構提出控告,要求進行查處,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地理標誌產品制度的實施,主要是為了保護地方特產和農民利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氾濫。大部分地理標誌產品在獲得保護後,銷量有了顯著增長。例如,紹興酒在開始實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後,日本等國銷售的臺灣產“紹興酒”份額從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紹興產的紹興酒銷量都有大幅增長甚至是成倍增長。地理標誌產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護作用外,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同時,中國的農產品行業之前大都採用粗放式的作坊生產經營方式,地理標誌產品及其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行也可以部分起到提升產品品質、淘汰落後生產工藝的作用。

問題

  地理標誌產品制度的實施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產品申報被指有助長壟斷之嫌。比如茅臺酒的保護範圍就被限定在茅臺酒廠的廠區內,西峽山茱萸的生產也被宛西製藥廠一家所獨佔。而余姚市在申報余姚楊梅時也遭到相鄰的慈溪市的反對,最終慈溪產的楊梅只能以慈溪楊梅的名義獨自申報。還有一些產品因為某些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不規範而蒙上污點。比如金華火腿、鎮江香醋、龍口粉絲等都曾被媒體曝光部分產品存在品質問題。

  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即: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品質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

  這導致企業往往需重複登記,既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又加重了企業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