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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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户,封建政府将编户按贫富高下定户等的制度。三国时,曹操为了表率群下,每年征调税物前都令谯县令评定他家的资产。谯县令曾评定他家和曹洪家为同等,曹操说:我家的资产哪里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见据资产评定户等早已有之。北魏献文帝时,根据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户输入京师,中三品户输入他州要仓,下三品输入本州。这是根据户等高低定租粮送达的远近。北齐文宣帝受禅,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按户等的高低来决定税钱或服役,可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北齐河清三年(564)令规定,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赋税常调的征收和送租的远近,均与户等有关。西魏苏绰作《六条诏书》,其中有:“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足见西魏赋税徭役,也要参酌贫富等第。隋代高颎向隋文帝杨坚建议,由中央政府制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发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县令派人到乡村,以三党、五党(一党为一百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

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六年(623)下令将民户按资产定为三等。贞观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为三等未尽升降,改为九等。按规定,户等每三年审定一次,由县注定,州复核,然后注入户籍申报到尚书省。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定户等是造户籍的重要步骤之一。

在实行均田制的时期,租、调、徭役(庸)虽然是按丁征收和调发的。但受田先后,租调,地税的蠲免,正役和杂徭征发的先后,卫士、征人的拣点,租调送交的远近,则都是以户等的高低为依据的。户税按户等征发;地税从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期间,也是按户等高低征收的。因此,户等高低与每丁租庸调的数量虽没有关系,但与农民赋役负担的轻重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安史之乱后,按户等交纳的户税数额提高,成为农民的主要负担之一。特别是两税法实行后,按丁产定户等,按户等税钱,按土地多少税粮。户等直接成为赋税轻重的标准之一,与农民负担的关系更为密切,但两税法实行后却长期不调整户等,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适诏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常式。此后,唐朝政府也不断重申此令,然而由于户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认真执行,三年一定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