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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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是工作时间的简称,故此量度单位可以是小时或其他时间量度单位。

世界各地政府透过立法对工作时间定立最高工时、或超时工作限制,制订法例而订立特定雇员的工作时数,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雇员需要超时工作,雇主需要按法例规定之超时补薪比例来支付该劳工超时工作的薪金。普遍来说,各国对每周正常工时订为介乎40-44小时不等,每小时的超时补薪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时薪的1.5倍。个别国家地区政府设立雇员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时数上限,称为“最高工时”,雇员的工时不得多于最高工时;各国的一周最高工时由40至60小时不等。

一般社会舆论指出,工时过长会影响身体健康、家庭关系及个人社交。工时限制的目的包括促进雇员的作息平衡、保障劳工的合理权益。

各国及各地区就规管工时的现况

中国大陆

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为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而一周最高工时则为48小时。

按照法律规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双休)÷12月=21.75天

加班费:平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150%)、双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300%)

香港

目前香港的全职雇员的估计每周估计总工时平均数为49小时。根据瑞银2012年“价格与收入”报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为2,296小时,高于全球(1,915小时)和亚洲(2,154小时)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时的地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雇员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应约为40小时。另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意见调查2010》,逾八成市民认为香港人超时工作的问题严重,并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时立法。就香港工党所得数据,有7成受访者在超时工作后没有得到任何补薪或补假。鉴于2011年香港开始实施最低工资,香港政府于2010至2011年度施政报告中承诺研究标准工时。

于2012年11月26日,劳工处发表了《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分三个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规管工时的制度和经验、包括各行各业雇员的最新工时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及评估香港设立标准工时的影响。就标准工时进行了静态影响评估,在选定的政策设定(由最宽松至最紧的规管情况)下,劳工处估计标准工时影响957,100位(总雇员的36.7%)至2,378,900位(总雇员的91.1%)雇员不等,估计总薪酬开支的增加约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

于2013年度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中,香港政府指劳工及福利局将于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纲,成立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的“标准工时专责委员会”,跟进《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

2017年2月,标准工时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有三项重点建议,包括合约工时(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指劳资双方以合约规管形式,列明雇员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时数。与标准工时不同,合约工时并非以立法介入,并划一雇员的工时,而是通过个别合约保障雇员,订明超时工作所获得的补偿。有劳工团体认为在劳资关系不平等下雇员没议价能力,合约工时反而助长雇主将长工时合法化。

澳门=

澳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因应企业营运特性及劳资双方协议则为“每天不超过12小时、每周48小时”。超时补偿包括超时补薪及补偿休息时间。如属强制性(无须征得雇员同意)的超时工作,雇员享有1.5倍的工作报酬及有薪额外有薪休息时间。而通过协议提供超时工作(须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享有1.2倍的工作报酬。

中国台湾

在台湾,按《劳动基准法》规定,自2016年起,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除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含加班)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然而由于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动基准法责任制相关规定的滥用,在实务上许多公司员工工作严重超时,并且无加班费等补偿。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人力部,新加坡的规管雇员的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一星期44小时。

  • 如果员工一星期上班日数不超过5天,一天标准工时为9小时及一星期标准工时为44小时。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时数少于44小时,则在合约列明的情况下另一周的工作时数可以超越44小时,但一周不超过48小时或连续2周不超过88小时。
  • 轮班制员工一天可上班12小时,但三星期内之一周平均工作时数不超过44小时。
  • 除向人力部申请豁免外,每月最高超时工作时数上限为72小时。

逾时工作薪金至少为一般时薪的150%。除特别情况下,最高工时为每天12小时。

韩国

韩国进行工时规管,是由2004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推行。首阶段适用于超过1,000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workplace)。

根据就业及劳动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员工的工作场所,雇员每星期的工时规限于40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为平日工资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时规管的时候,逾时工作薪金为一般工资的125%)。至于最高工时,引入规管工时的首三年为每周56小时(一周工时为40+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为每星期52小时(一周工时为40小时 + 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2小时)。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雇员工时为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特定工作场所则为一周44小时)。 超时工作上限如下:

  • 一周15小时;两周27小时;4周43小时;一个月45小时;2个月81小时;3个月120小时;1年360小时。
  • 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不得低于正常水平的125%。如一个月内工时较法定上限多60小时或以上,逾时工作工资不得低于1.5倍(中小企则为1.25倍)。

澳大利亚

根据全国雇佣标准(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时”外,澳洲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为38小时,非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则为以下两项较少者:

  • 38小时
  • 员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时数。

欧洲

法国规管雇员的一周工时为35小时。一周内总逾时工作的首8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之后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于集体谈判的情况下可延长至每天12小时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时分别为48小时及10小时。

希腊的一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时则为每日12小时、4个月内平均每周48小时。在2011年希腊的全职员工每周实际工时为全欧盟最高,为每周43.7小时,而欧盟的平均值则为41.6小时。

基于欧盟订立的工时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规定,很多欧盟国家均采用了一周48小时或以下的最高工时。英国德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只设立最高工时而没有设立标准工时水平。其中德国、英国和爱尔兰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8小时(在英国,雇员可自愿地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超过有关限额;此外,英国16-17岁的劳工的最高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来计算,丹麦每周的最高工时为48小时。

比利时,按照《劳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没有集体协议所定立的较低时数外,正常工时为一天8小时(如劳工一星期工作少于5.5天则为每天9小时)及平均一星期38小时。如实际每星期工作多于40小时必需按不低于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去支付逾时工作薪金,同时需要给予补假以确保在参照期内(一般为3个月)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38小时。在参照期内的任何时间,超时工作不得多于65小时。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下,雇员每周(连续7天共168小时)工作多于40小时会获得不少于正常水平150%的逾时工作薪金。

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法规下,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及每周40小时;最高工时为48小时。在雇员与雇主有协议指明超时工作的时数,遇到特殊情况下,工时可高于48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