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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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汉语拼音:Chengren;英语:recognition),国际法上确认某事物在国际上的存在,从而肯定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承认的对象

  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

  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

  当一个民族起来反抗外族统治,形成自己的政权组织,对本地区许多地方进行有效统治,尽管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也可取得作为民族的承认。

  按照传统国际法,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当内战双方各占据一定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胜负一时难分时,第三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交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战争法进行战争,承认国对双方负有中立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权力,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上的法律效力。在一国内部发生武装叛乱,而叛乱者尚未能占据较大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的场合,第三国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盗匪,并可在其控制区内就具体事务与其交往。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

  在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时机

  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如果已经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或政府的要件,第三国就可以给以承认。过早承认会冒犯原来国家或原来政府,会被指责为干涉他国内政。反之,迟迟不给以承认,该第三国可能会被指责为对该新国家或新政府不友好和干涉它们的内政。第三国无论如何不可以因不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而损害该新国家或该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享有的权利。1903年11月6日美国巴拿马爆发革命后三天就承认新的巴拿马国家。这是过早承认的典型例子,是对巴拿马原来所属国家哥伦比亚内政的干涉。过迟承认的例子是美国直到1979年才承认于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干涉了中国的内政。

承认的效果

  承认构成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被承认国不仅有客观的法律存在,而且通过被承认而和承认国建立了主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承认国必须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和司法决定的效力,以及其外交代表和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等。此外,承认还有某些政治效果,即导致双方的外交或其他官方关系的建立。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性,即不是从承认之日开始,而是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开始存在之日开始。承认实际上都是相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第一个明确确认这种相互性的国家。承认是相互的,因此新国家或新政府也可以拒绝给予不承认它的外国以合法地位。中国强调承认的相互性,是对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不承认的手段,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进行要挟和讹诈的做法的有力打击。

承认的方式

  分明示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如以宣言、声明宣布承认;默示承认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如派任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条约或作愿意建交的表示等。

  在国际实践中还有法律的承认和事实的承认之分。前者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后者是对于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是否巩固不很肯定,但由于愿意和它建立关系以处理实际问题而给予的承认。往往在事实的承认之后继之以法律的承认。

不承认主义

  一个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是以一个国家或是以一个政府的形式出现,不可能具备国家或政府的要件,因而没有“独立存在”的事实,不可能成为承认的对象。一国的内部变化,无论是国家的分合或政府的更嬗,都是该国的内政,不管是否违反国内法,都不违反国际法,外国无权究问其合法性,更无权进行干涉。至于傀儡政权,其诞生是外国侵略或干涉的结果,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第三国为了维护国际法的尊严、维护国际法律秩序,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这种非法行为及其产物表示拒绝和谴责,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恢复原来事态。不承认这种傀儡政权,是第三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所能尽的最起码的国际义务。历史上发生过的对侵略结果不承认的最突出的例子,是对日本傀儡“满洲国”的不承认。除日本德国意大利萨尔瓦多四国外,所有国家都不承认“满洲国”。1976年南非宣布所谓特兰斯凯“独立”以反对南非人民的民族自决。联合国大会同日通过决议,宣布特兰斯凯的“独立”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