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教唆犯(instigator),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之决意的人。

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件

①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他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不是教唆行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是对已经决定实施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坚定其犯罪信念的,则该种行为不再属于教唆行为,而只能视为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以帮助犯予以论处。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仍应按教唆犯论处:一是行为人对已有犯罪意图而尚在犹豫不决的人,用言辞激发,促其下定犯罪的决心;二是行为人不知被教唆人已有犯罪意图而教唆其实施犯罪的,仍应按教唆行为处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教唆的行为,不论被教唆人有无接受教唆,不影响教唆行为的成立。教唆可以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通过语言或举动进行教唆,由教唆者本人直接教唆或由第三者转达间接教唆等多种方式。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对教唆犯的认定

除了必须严格把握主客观两方面的特征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若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性质未变,只是造成的结果大小不同,则教唆人对此应负责任。②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为教唆犯处理。③教唆犯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但若教唆他人实施的是带有选择性的非特定的罪,而被教唆人又在其选择性的教唆中实行了某一种犯罪,则应按照被教唆人所实行的犯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领会错了教唆人的犯罪意图,而实施了他种犯罪,则教唆人只能对他所教唆的犯罪负责。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规定,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3种情况予以处理:①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绝大部分情况如此),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极少数情况如此),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②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