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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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优惠制(preference,generalized system of),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制度。这种优惠关税称为普遍优惠关税,简称普惠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实施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歧视措施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终于在1968年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采纳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优惠提供国。1971年7月1日普惠制开始实行,有效期10年。1976年第四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并延长其有效期。经双方协商后,工业发达国家同意将原在1980年到期的普惠制继续延长10年。此后,普惠制又有所延长。

  根据普惠制决议,普惠制应具有3项原则:①普遍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工业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①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②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③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实施后,对促进和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优惠提供国在各自制定的普惠制计划方案中对享有普惠税的国家和商品,规定了种种限制措施,如免责条款、预定限额和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等,使普惠制未能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