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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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说,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评价社会政治制度和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的理论。正义范畴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涉及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方式。它的希腊文词根“δικ -”,意为对正直的道路的指示。有时也译为“公道”、“公正”、“公平”等。依其应用的对象,可分为社会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等。

正义理论产生于古希腊。它首先是作为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平衡与协调的先验的宇宙原则出现的。当希腊人开始摆脱对传统秩序的盲从,反思政治法津的合法基础时,正义范畴被引进了政治哲学。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探讨城邦的正义作为主题,他认为国家如果根据每个人的天赋和教育训练分配给他一种适当的工作,使所有的人各司其职,互不僭越,就实现了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政治学上的善,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关系之中。他既批评民主派关于自由人具有同等身份,在政治权利上也应该完全平等的观点,也批评寡头派关于人们的财富不平等,政治权利也不应该平等的观点。他主张政治权利的分配应与个人的价值相一致,综合考虑门第声望、自由身份、财富、才德、功绩等因素,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为原则,在另一些方面以比值平等为原则。以A.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则把上帝的意志作为正义的基础,认为正义只有在基督教国家里才能实现。

近代自然法学派把正义与理性联系起来,从抽象的人性中引出正义原则。把自然法、自然权利作为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基础。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I.康德发展了正义理论,他区分道德正义与政治法律正义,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正义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必须是普遍的道德法则。以英国政治思想家J.边沁为首的近代功利主义者把功利作为正义的基础,把是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法律和政府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

现代实证主义法学派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正义的标准,认为在国家的法律出现之前,无所谓正义和非正义。实证法律允许的行为就是正义行为,实证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非正义行为。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J.B.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提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划分的方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每个人的先天权利。他详尽地阐述了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①平等自由的原则;②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他的正义理论强调照顾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正义理论扮演了重要角色,至今仍吸引着许多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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