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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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行为( piracy),海盗对古代航海事业和国际商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防止和惩治海盗的规则,很早就形成习惯国际法的一个部分。当前古典意义的海盗已不多见,而空中劫持则屡见不鲜。为此,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根据所下定义,海盗行为指:①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②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③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上述定义适用于海盗对自己乘坐的船舶和飞机的暴力行为,这是现代情况下对海盗概念的新发展。根据上述定义,海盗行为一般是为了私人目的的私人行为。但军舰或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也可能从事海盗行为。“海盗行为”一词有时还被用来谴责某些国家军舰奉命违反国际法攻击别国船只的行为。如1937年9月14日8个欧洲国家签订《尼翁协定》,谴责西班牙内战期间德、意法西斯舰艇在地中海攻击商船为“海盗行为”。“海盗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在一国领海内发生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不属于本定义的范围之内。这种事件属当地国法律管辖。

海盗行为被认为是“人类公敌”。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对海盗进行审判处刑,并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物的处理

现在的“海盗行为”指在文化领域,不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说明作品出处,而复制他人受国内版权法或国际版权公约保护的作品,公开发行。此种行为主要涉及图书、杂志的翻印,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的翻录,以及广播节目的重播。海盗行为原指出于私人目的,未经国家授权,在公海上或在不属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采取的抢劫或其他暴力行为。

书刊影印和音像制品复录技术的发展,使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容易,加上各国版权法律对作品保护的水平不同,海盗行为不仅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继续蔓延,而且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作者以及图书出版业和音像出版业的利益。据国际唱片业联盟1985年统计,1984年对音像制品的海盗行为给合法经营的音像出版业造成了10多亿美元的损失。据美国知识产权协会的调查,1984年仅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巴西、埃及、尼日利亚等10个国家的海盗行为,使美国版权所有者遭受了13亿美元的损失。国际出版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同盟近年来不断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强硬措施,严厉打击海盗行为。

因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或法人,在本国未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外国人在国外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视为海盗行为;在本国承担保护外国作品义务的情况下,在本国复制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受外国版权法保护而不受本国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在外国尚未超过保护期而在本国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以在外国版权法中视为侵犯版权而在本国版权法中规定为合法行为的方式使用外国作品,均不得视为海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