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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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关哪些原因下允许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通奸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不过有些国家会用不同的标准看待男性通奸和女性通奸,例如女性通奸可作为离婚理由,而男性通奸则不行。

一般在决定离婚之前会先确认有关离婚及分居的国家法律(或司法管辖区法律),离婚理由一般是针对配偶其中一方向法院请诉离婚的情形,故须限制具备法定之理由或原因,才由法院介入,若有些允许夫妻合意离婚的法律制度下,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即不需再确认离婚理由是否存在。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会影响对离婚理由的解释,例如标准有时因性别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民法第1079条:第一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