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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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为基础的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公约共有79条,主要内容是:①国家之间的领事关系须通过协议建立。②领事须获得接受国发给的领事证书方能执行职务。③领事职务包括: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个人与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商业、经济和文化科学关系发展;办理签证、公证、认证、登记等事项;给予本国侨民司法协助等。④领事官员的等级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四级。⑤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见领事特权与豁免)。公约还规定:凡公约未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公约同时签署的还有两个议定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意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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