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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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特权与豁免英语: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领馆领事官员为有效地行使领事职务而享有的便利、特权和豁免。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外交关系公约一样,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的立场。公约序言指出:“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领事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根据公约,领事特权与豁免可分为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①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根据公约,其主要内容是: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领馆馆舍免遭侵害;除非为国防或公用目的,领馆馆舍免予征用。②领馆档案及文件不论何时何处不得侵犯。③领馆享有通讯自由,主要包括:领馆可采用外交或领事信使、外交或领事邮袋及明密码电信的通讯方法;领馆来往公文不受侵犯;领馆邮袋通常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④领馆馆舍和领馆馆长寓邸免纳捐税,领馆公务用品免纳关税。⑤领馆可在馆舍、馆长寓邸以及执行公务的交通工具上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①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②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③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④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⑤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⑥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免予适用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屯宿等军事义务。

  此外,领事雇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也享有一定的豁免,如免纳捐税,初到任时的行李物品免纳关税以及领事官员享受的第六项特权与豁免。

  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还存在着大量双边领事条约。一般来说,双边领事条约所规定的领事特权与豁免比公约规定的更为广泛,有的甚至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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