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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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制度英语:performance appraisal),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此作为升降、调转、培训、奖惩依据的制度。是人事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有“校考”、“考课”等规定。现代考绩制度始建于19世纪的英国。美国联邦政府在1887年正式实施考绩制度,1950年颁布了考绩法。根据侧重点和程序的不同,考绩方法可分为三类:①因素分析法。列出对完成岗位工作非常重要的若干因素,每一因素评出绩分,然后将各绩分之和定为考绩等级。②行为考评法。根据一种工作范围和尺度来对行为进行描述,通过描述可以比较容易地评判被考评者在工作范围内的表现和成绩。③工作结果法。根据被考评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特征或行为来衡量其绩效。这可以减少主观性,也有利于促使被考评者对工作结果负责,等等。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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