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内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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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利内克汉语拼音:Yelineike;英语:Jellinek,Georg,1851~1911),德国法学家。出身于犹太教士家庭。曾先后在维也纳、柏林大学和巴塞尔大学执教,自1891年起长期任海德堡大学宪法、国际法和政治学教授。他最有名的公法学说是“国家自限说”。这个学说涉及西方公法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即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矛盾的问题。他的上述学说代表这一争论中的重要一派。他认为国家对内对外行使主权,但它又自我限制,因而对外能遵守国际法,对内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国内公法是国家通过单方行为自行限制的产物,国际公法是许多国家通过协议自行限制的产物。他认为对公民个人权利可根据不同地位加以分类:①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②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③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④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在法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他曾提出法是“伦理的最低限度”,认为某些道德准则对维护社会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因而应保证加以遵守。1895年他曾著文主张,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不是在卢梭思想影响下而是在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的影响下写出的,《人权宣言》的思想根源是为争取信仰和宗教自由。这篇文章使他获得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授予的荣誉学位,他的这一观点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仍有影响。著作有《法、不法和惩罚的社会伦理意义》、《主观公法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国家通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