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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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air law),同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分国家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

国家航空法由各国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有效地使用空域,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国际航空法由缔约国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是空中主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并享有3项权利:①有权对一切飞行器开放或关闭领空。②有权对准许通过领空的飞行器进行管制和登机检查。③对私有飞行器享有司法管辖权,而对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国有飞行器则无管辖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已有147个国家参加。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这个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这两项协定规定,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5项自由:①不降停而飞越一国领土的权利;②非运输业务性降停(加油和修理)的权利;③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④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⑤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为了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和保障领空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于1979年2月23日公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力,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由于空中劫持事件不断发生,国际航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空中劫持便成了亟待国际航空法处理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