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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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英语:administrative contrac),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契约,在英国美国又称为政府合同政府契约

行政合同起源于法国,是传统的合同制度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在中国古代和西方资本主义早期就已存在行政合同,但只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只是到了近现代社会,随着福利国家的提出和政府职能的迅速膨胀,行政合同才得到广泛的运用。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自由与行政权优先性的有机结合,改变了传统行政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但又不具有民事合同的任意性特征,有利于发挥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积极性,认真履行义务,因而能够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培养民主法制观念。

行政合同不同于以往的管制型行政手段,也不同于民事合同,兼顾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主要特征有:①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或兼有从事公务活动职能的组织。②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实现公共利益。“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指直接实现,如果是间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而订立的合同则不属于行政合同,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进行办公楼的内部装修而订立的合同。③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由于行政合同的成立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指挥、监督和制裁的权力。④行政机关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享有行政优先权。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变更,以及公众利益的需要,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必取得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是由于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的,要给予相应的补偿。⑤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前提,这与其他行政行为有所不同,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无需取得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种类包括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征用合同、粮棉订购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招聘合同、行政贷款合同、行政捐赠合同、行政执行合同等。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认为也是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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