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编制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行政机关编制法英语:law on authorized size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规范行政机关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机关编制广义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比例、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和定员等。狭义仅指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量定额和人员比例结构。行政机关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后者是编制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术语,指使用行政经费的编制。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编制,在经费使用上也属于行政编制。

行政机关编制的主要特点是:①国家机关编制的一种,应由法律法规规范和控制。②仅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编制,不包括非行政机关的编制。③主要包括国务院内部各部门的设置、人员定额和比例;国务院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比例以及人员定额和比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各部门的设置、人员定额和比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属机关的设置、比例及人员的定额和结构等。④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人员定额和比例,涉及行政组织的整体规模。

广义的行政机关编制法

调整行政机关内部编制的法律关系,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结构比例、人员定额,以及设定编制的程序,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编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编制的实体法部分将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多少机构,配备多少人员,由各层次和各部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律体系来组成。但是编制设定的程序却是可以也应该统一的。要达到控制编制的目的,主要也是通过程序来完成。

狭义的行政机关编制法

规定行政机关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批准的程序,为对编制的管理监督和违反编制的法律责任的法律。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关于编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程序法规范。规定谁有权提出编制的增减变化,如何提出;谁有权审查编制的增减变化,如何审查;谁有权批准编制的增减变化,如何批准等。这是主要部分。②编制的管理和对执行编制规定的监督,特别是编制专门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③对违反编制规定和编制法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的目的,在于控制编制的膨胀。程序性的编制法需以行政机关实际的编制情况已相当合理为前提,通过严格的程序控制,使之今后不易无限扩充。

根据日本的做法,为了控制编制的整体规模,还以发布总定员令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总数。行政系统内具体人数如何分配由行政机关自定,但总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相反,还必须有所下降。这是对行政机关编制从实际上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的一个特例。

参见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