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行政程序法英语: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历史发展

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迄今经历了两个高潮:第一次高潮是20~30年代。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就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但内容完整、影响较大的是1925年奥地利通过的《行政程序法》。此后欧洲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第二次高潮是40~60年代。194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此后,意大利于1955年、德国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法国于1978年制定了《行政和公共关系法》、1979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日本也于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虽然各国行政程序法内容有很大不同,但其目标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效率模式,即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立法主要目的;另一类是权利模式,即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为主要立法目的。现行行政程序法大都是兼顾两类的混合模式。

内容和体系

行政程序法规定:①各种行政行为程序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参与原则等。②各种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公开制度、受理制度、告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调查制度、证据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与协作制度、教示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顺序制度、时效制度等。③各种行政行为的方式,如登记、审批、许可、确认、公开听证、会议决定、上级批准等。④各种行政行为的步骤,如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颁发证照等。⑤各种行政行为的时效,即各种行政行为应在多长的时限内作出,包括时效中止、时效延长等。⑥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提供证据权,申辩、对质权,查阅记录、案卷权,申诉权;提供信息材料、不弄虚作假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职务、不妨碍公务的义务,遵守行政程序、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的义务等。⑦违反行政程序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相对人违反程序法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与行政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对统一的程序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未来立法方向是制定一个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在内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参见


→ 学科目录: 政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