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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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英语: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law),规范行政机关性质、地位、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编制、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建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和公务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行政机关组织法

世界各国除日本制定了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一般组织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外,大多以单独规范某一级或某一部门行政机关的组织法面貌出现。日本还有《内阁法》、《会计检查院法》、《地方自治法》等。中国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行政组织法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某一方面或某一层级行政权力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取得行政权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法治国家,一般先由权力机关制定行政组织法,然后据此筹建政府或政府内某一部门,并在组织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行政组织法大致包括以下内容:①制定行政组织法的宪法或法律依据;②该行政组织的性质和地位;③任务和职责权限;④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⑤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⑥违反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责任;⑦建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

由于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是行政权及其承担者,行政机关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力,因此,行政组织法原则上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将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化。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功能是权力配置,包括设置行政权力、分配行政权力和调整行政权力;规范管理,包括规范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形式、行政机关的编制管理;保障功能,包括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实现、保障行政管理符合客观规律、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行政组织法将控制行政机关的整体规模,避免行政机关的自我膨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组织法以《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为开始,随后在1949~1950年民主建政时期,制定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也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国务院还制定了《监察部组织简则》、《劳动部组织简则》、《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等。1982年机构改革时,对《国务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曾进行几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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