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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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英语: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与其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理上的称谓。行政司法活动的一种,与司法审判、民间仲裁的活动主体不同。行政裁决不是行政机关的当然权力或固有职权,某一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裁决的权力以及对何种事项享有这种权力,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机关可就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污染方和被害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经过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裁决”才不能对之提起诉讼。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国的行政裁决可分为以下几类:①确权行政裁决。包括:就当事人之间关于土地、草原、矿产、森林、滩涂、水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进行的裁决;就当事人之间因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进行的裁决,对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归属所作的裁决。②赔偿行政裁决。即特定行政机关就某一方面的侵权施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纠纷作出的裁决。③补偿行政裁决。在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等过程中,征用或拆迁方与被征用或被拆迁方之间就征用或拆迁费用达不成协议的,政府对此所作的行政裁决。④使用费用行政裁决。如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使用费达不成协议所作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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