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选举权英语:Suffrage),一国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许多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或至今对公民行使选举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除必须具备该国国籍和达到一定年龄外,主要有:①财产资格的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法中都有财产资格的规定。战后,多数国家陆续废除了这一规定,但有些国家仍有变相的财产资格限制,如规定无偿还能力的破产者、被济贫院收容者没有选举权等。②性别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前,各国妇女普遍没有选举权。1918年英国才给30岁以上的妇女以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才赋予男女同等选举权;日本于1945 年,法国于1946年,瑞士于1971年,妇女才取得选举权。有些阿拉伯国家妇女至今还没有选举权。③居住期限的限制。许多国家都规定,选民必须在他的选区或某一地区住满一定期限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种居住期限的要求,短则1个月(如澳大利亚、德国),长则5年以上(如挪威) ,一般为3个月至1年。美国多数州规定必须在该州居住1年以上才有选举权,有些州规定2年以上。④教育资格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只有会读会写的人才有选举权。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美国有22个州规定选民在登记时要参加“文化测验”,证明其是否具备用英语阅读或书写的能力。⑤职业的限制。如有些国家以防止军人干政为由,规定现役军人无选举权。此外,各国一般都规定精神病患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享有选举权。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的现役军人和其他选民一样依法享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