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行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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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商行船条约汉语拼音:Tongshang Xingchuan Tiaoyue),20世纪初年中国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若干商约的总称。包括《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于1902年9月5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由吕海寰、盛宣 怀与J.L.马凯签订。又称《马凯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于1903年10月8日(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由吕海寰、盛宣怀与E.H.康格、J.古纳、J.F.希孟签订。《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于同日由吕海寰、盛宣怀、伍廷芳与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这几个条约都是根据《辛丑条约》第11款的规定签订的。订立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是参加《辛丑条约》的列强所取得的权利之一。英国最重视的是使清政府取消厘金,为此,它同意增加货物的进出口税以弥补清政府因裁厘而造成的财政损失。中英条约还就加税免厘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既满足了英国的裁厘要求,也照顾了清统治者的利益。清政府希望中英条约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订约的范本,但美国日本都对中英条约有关加税免厘的若干规定提出反对。最后中美条约有两处对中英条约作了较大的改变、补充。中日条约笼统规定有关加税免厘事项“悉照各国与中国商定办法”办理。此外,3个条约还增加了增开中国通商口岸,扩大外轮在中国内河航行范围等内容。中英、中美、中日3个通商行船条约在有关各方完成批准手续后,相继生效。除加税免厘条款因没有取得与中国有约各国的普遍同意而未能执行外,其他各项规定大多次第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