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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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汉语拼音:Fu dai ming shi su song;英语:supplementary civil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解决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即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或因治疗、安葬被害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从刑事诉讼开始至判决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企业、团体。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处于民事原告人的诉讼地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物质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被害人或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案件的进行,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原、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均可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一并交付执行。有些国家,如法国,也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法国,民事赔偿问题既可与刑事诉讼由同一法庭审判,也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美国、日本等国不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而是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在英国,受害人可以向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或者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