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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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汉语拼音lǐnghǎi英语:Territorial sea,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是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1958年领海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但对领海宽度,很长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19世纪以前,大都采取“火炮射程说”,当时大炮射程为3海里。所以不少国家都确定本国领海为3海里。19世纪后,大多数国家宣布12海里为本国的领海。为此,国际上经过长时间讨论,直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才最后商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认定标准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浬。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浬,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的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浬,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浬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浬,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浬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外侧24海浬的毗连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美国到1999年才正式确认对其仳临区的管辖。

  简言之,一国对其水域之管辖,随内水、领海、仳临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而递减。在公海则各国权利平等。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利比亚主张西达湾全部水域,美军置之不理。

领海争端的根源

  领海是国际政治争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国往往武断宣示其领海以遂行资源开发,或者驱逐敌对的海上移动性广播设施(pirate radio)。例如南中国海的岛屿争议连带引生领海争议。另一案例是利比亚宣示其西达湾(Gulf of Sidra)为其完全之领海,但美军军舰多次通行而引生冲突,卡扎菲上校于是威胁称,此湾为侵略者之“死亡线”。西方国家仅承认利比亚沿岸12海浬之管辖,认为可对西达湾行无害通过。但美国自身则对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片面实施200海浬“防空安全区”政策,非北约会员军舰、军机很难想像可在此进行“无害通过”而不遭击沉、击落。

  利比亚与美国皆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两国皆未批准,故该公约对两国尚未生效。

各国领海主张现况

  无领海:波斯尼亚、蒙特尼哥罗

  3海浬:约旦、新加坡、帕劳

  6海浬:土耳其、多米尼加、希腊

  12海浬: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国、日本、澳洲等多数国家。

  12海浬与另行规定区(DLM):斯洛文尼亚(指该国除了奉行12海浬外,再有争端处另以法律规定其领海实际区域。)

  30海浬:多哥

  200海浬:贝宁、刚果、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利比亚、秘鲁、索马里

  依据协商划定:菲律宾奉行具体依据协商划定的政策,故其领海距岸一般大于12海浬。澳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领海划分则以条约规定。

  特殊情况:由于国际政治的复杂状况,12海浬的适用仍有甚多例外。

    仍属丹麦的北极区格陵兰岛殖民地,根据丹麦规定不适用12海浬。未来情况依据其国王颁布之法律为准。

    属于悬而未决的模糊状态。又如爱沙尼亚在芬兰湾的领海,亦依据协商结果为准。

    芬兰一般适用3海浬,但法律有规定处可为12海浬。

    日本在北海道附近的宗谷海峡、津轻海峡,邻近韩国的对马海峡(Tsushima Strait)等处适用3海浬。

    土耳其在黑海适用12海浬,在爱琴海适用6海浬。

    英国在本土与马恩岛、福克兰群岛适用12海浬,在维尔京群岛等海外属地适用3海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