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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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诉讼(co-litigation),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含2人,下同)的诉讼。2人以上的原告称共同原告;2人以上的被告称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除当事人一方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见诉);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客观要件是:受诉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对诉讼的合并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是不可分离之诉,共同诉讼人由于权利或义务而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受诉法院只能作出统一的判决,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必要共同诉讼或特别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只是同种类的诉,是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在权利或义务上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或通常共同诉讼。

  许多国家的立法大多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有效,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诉讼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行为对全体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