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都御史,分设左、右副都御史。为中国明朝、清朝官制之一,清朝时品等为正三品。1636年,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1644年,都察院设都御史,而副都御史为从官,并实际执行负责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