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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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辩证法,(historical dialectics),主张人类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的学说。

历史辩证法有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之分。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古代一些哲学家的历史观曾经有不同程度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和因素。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各国人民交往的发展,为综合考察世界历史、揭示历史过程的内部联系和规律性提供了可能。意大利历史学家、哲学家G.B.维科(1668~1744)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最先提出人类历史是按自然的必然性有规律地发展过程的观点。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社会发展规律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并非由外部强加于社会的看法。法国哲学家J.-J.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把不平等的产生看作是历史的进步同时又是一种退步,贯注了历史在矛盾中前进运动的思想。恩格斯称赞这本书是18世纪的一部“辩证法的杰作”。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C.傅立叶把社会历史区分为蒙昧、宗法、野蛮和文明四个发展阶段,提出了每个阶段以及整个人类都有其上升时期和下降时期的辩证思想。

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是近代唯心辩证法哲学最著名的代表。他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建立了客观唯心主义的辩证的历史哲学理论。黑格尔力求把社会历史描绘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总的联系上证明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有新东西产生、不断完善的前进上升的合乎规律的运动过程,试图找出隐藏在历史人物动机背后起支配作用的最后动因。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把历史观从形而上学中解放了出来,为科学历史观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考察社会历史现象,揭示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辩证法,即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历史唯物主义把人类历史安置到它的真正基础上,使历史发展的根源和动力得到了科学的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指出:人类社会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中,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无穷发展过程中的暂时阶段;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由此所决定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推动社会由一种制度进到另一种制度;作为社会基本矛盾在一定历史阶段上集中表现的阶级斗争是推动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社会科学思想中最伟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