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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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有关“官当”的内容

  官当,中国古代官吏用官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从现存的文献资料看,北魏已有官当制度。北魏《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品从第五品起以一阶当刑2年;免官的,3年之后按照原来的官阶降一级叙用。官当的名称始见于南北朝的陈律。陈律规定,如果有官职的人犯了应判5年、4年徒刑的罪,准许用官抵徒刑2年,2年以外的刑期服劳役(居作);犯了应判3年徒刑的罪,准许用官抵徒刑2年,余下1年出钱赎罪。隋《开皇律》规定:官吏犯了私罪用官抵徒刑的,五品以上一官抵徒刑2年,九品以上一官抵徒刑1年。如果是犯公罪,用官抵徒刑的,各加1年。唐律沿袭隋律,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2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3年;九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抵徒刑1年,犯公罪一官抵徒刑2年。犯了应判流刑的罪,也可以以官抵罪,3种流刑(指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比照徒刑4年计算。如果一身兼有勋官同职事官、散官的,先用职事官、散官抵罪,后用勋官抵罪。如果一身兼有2个以上的职事官、散官的,先用高的官品抵罪。但如果是以本官兼守(或行)他官,应以本官官品抵罪,同时解除现任职务。如果罪轻官品高,官品所抵罪多于实际所犯罪,可以留官收赎,即保留原官品,用钱赎罪。罪重官品低,用官抵罪后尚有余罪,则用钱赎余罪。如果抵罪后还有余罪以及更犯新罪的,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抵罪,但以不因官当降等影响所及的官品为限。依官当抵罪,一年后仍可叙用,但要降原官品一等。官当制度是保护封建官吏的。官吏犯罪,很容易利用它来逃避惩罚。这同封建专制主义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加强对官吏的控制是有矛盾的,因此元、明、清律没有规定官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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