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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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诉讼原则。它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中,渊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西方国家为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还规定了一些保障制度,如法官的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等。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与西方国家实行的审判独立原则有所不同,即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院长及其他审判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其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它们独立进行审判只是独立履行其担负的司法职能,并不是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而且,独立进行审判的是人民法院,它遵循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受法院以外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与西方的法官审判独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