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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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法(sea,law of),有关对海洋的控制、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海洋法是自古以来由习惯形成的。在欧洲,这些习惯不少被汇集起来载于典籍,如约8世纪的《罗得法集》、10世纪的《阿马尔菲表》、12世纪的《奥莱龙法集》、13世纪的《维斯比法集》和15世纪的《海事法汇编》等。近年来,海洋法规则被编纂成文的日益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1960、1973~1982年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进行对海洋法的编纂,特别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对海洋法编纂的最初尝试,是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当时各国就领海宽度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英美等海洋大国坚持狭窄领海的观点,想迫使其他国家接受3海里的领海宽度,遭到了不少与会国家的反对。会议对于领海宽度没有达成协议,只确立了领海的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举行的首次会议拟定的编纂工作专题包括了海洋法。1958年2月24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有8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4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公约》基本上确定了大陆架制度,但这次会议关于领海宽度仍未达成协议。1960年又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仍无结果。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建议把国际海底区域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据此建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原则宣言》宣告: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见国际海底)。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召开,有150多个国家参加。会议共举行了11期。经过斗争与妥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经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由117个国家(包括中国)的代表在公约上签字。公约规定12海里领海;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根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建立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和国际管理机构等。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