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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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英语: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principle of),刑法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的规定,它奠定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主权利的思想基础。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丰富。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擅断。②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③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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