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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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伦理学英语:normative ethics),研究人类在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中所遵守的规则,区别于更理论的元伦理学和更实际的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的各种理论试图给出“当人思考对于某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才对”时的行为指南,即解答这些问题的程序。这些理论对于决定正确或错误行为的道德规则提出建议,总体而言就是给出人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准则。这就好似交通法规:按照常理,只要遵守交通法规,就可以自由自在的在大街小巷到处行驶;但是实际而言又不是这么简单,因为规范伦理学主要分为三种理论,每一种有其独特的道德观,对于很多论点存在互不相容之处,一般人可能不知道该遵从何者。这三种理论分别为目的论义务论德性伦理学

理论纵述

任何行为都涉及到三个部分:行为本身(包括动机)、主体(行为的推动者)、后果。目的论强调的是后果,行为的对与错是决定于后果的好与坏;义务论主要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特别是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行为本身的动机决定行为的对错;德性伦理学聚焦于道德主体,即行为的推动者,道德主体的性格为伦理行为的推动力。

目的论

目的论表明,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要视后果而定。每一种不同的目的论都有其表征的价值观。以下列出几种目的论。

  • 功利主义表明,能导致最多人获得最大幸福的行为是对的行为。功利主义有三个特色:
  1. 功利主义强调后果的重要性,行为的后果决定了行为是对还是错。
  2. 功利主义认为,就本质而言,幸福是好的;金钱、权势、健康等等,只是获得幸福的好工具或好手段。
  3. 功利主义视功利原则为最基础的道德原则,是检验任何行为对错的判据。根据“功利原则”,人们应该持续不停地促使最多人获得最大幸福。
  • 国家后果主义(state consequentialism)或墨家后果主义(Mohist consequentialism)主张,通过管理有序、物质富裕、人口成长等等现象导致增加国家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这种伦理理论按照行为对于国家利益的贡献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 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有道德的人会注重自我利益,能够获得最大自我利益的行为才是对的行为。这与心理利己主义不同,心理利己主义声称,人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只是为了自我利益,人的最终目标是自己的利益。理性利己主义坚持,为了自我利益而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义务论

义务论表明,在道德方面做抉择时,必需将义务纳入考量。本质而言,有些行为是对的,有些行为是错的,因此,这些行为的对与错不是由后果如何决定,而是由“义务”决定。例如,自杀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人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义务论给予主体很大的活动空间,只要不违反义务,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生活。

以下列出几种义务论:

  • 伊曼努尔·康德绝对命令里,任何行为的理由都必需加以普遍性检视,假若这行为是对的,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对的,没有任何例外;否则,对于每一个人,这行为都是错的,没有任何例外;行为必需符合普遍性原则,从是否出现任何自我矛盾可以分辨出行为的对与错。应用绝对命令,人们可以判断甚么是对的行为,甚么是错的行为。
  • 契约主义主张,道德行为是建立于生活在社群里的人们以某种方式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
柏拉图所写的著名对话克力同篇表达了希腊版本的契约主义。在对话中,苏格拉底表示,尽管他有机会逃亡至其他地方,但他已经接受了当地的社会契约所意味的法律责任,即使他被不公正地定罪,他也不能违反这些法律,因此他心甘情愿地留在雅典的监狱面对即将来临的死刑
近期,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1971年)贡献出契约主义的重要现代版本。罗尔斯假设一种“原初状态”,其特征为无知之幕。在这无知之幕的后面,每一个人都不知道他自己的社会地位、财富、能力、智慧、健康等等,每一个人都明白他可能会是任何其他人,由于自我利益驱使,他必需为自己与所有其他人着想,因此形成一种公平无私的状态。罗尔斯主张,处于这种“原初状态”的一群理性人士,他们达成的社会契约所允许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总括而言,道德行为是人们都赞同的行为,前提是每一个人都公正无偏。

德性伦理学

亚里斯多德汤玛斯·阿奎那等等所主张的德性伦理学聚焦于人内秉的个性,而不是特定行为。过去半世纪,由於哲学家伊莉莎白·安斯康姆斐立帕·傅特(Philippa Foot)等等的贡献,德性伦理学又重新成为许多哲学家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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