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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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英语:adultery),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又称为婚外性行为,是法律道德性质的名称。一般指在一定情况下发生而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人类性行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部分国家将婚前性行为亦归类为通奸,少部分国家将女性被强奸也视为通奸。

刑事处罚

通奸行为在各国法律上处置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未将通奸列入刑法处罚之对象,仅被视为不道德行为,例如:英国;有些国家则在入法后,因理由不够充分而除罪化,例如:德国、韩国、日本;有些国家则列为请求离婚之事由,有些国家仍将通奸罪列为处罚之对象,但设有一定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地利、瑞士。

通奸罪常见的处罚类型:

  • 只罚已婚女性。例如:中华民国17年(1928年)9月1日施行的旧刑法、日本1947年以前的刑法。
  • 只罚男性相奸人。例如:2007年以前的新加坡刑法。
  • 男女双方皆处罚。例如:中华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另外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旧法中都曾经有过类似的规定。

通奸罪常见的限缩方式:

  • 以他方配偶提出控诉作为处罚条件。例如:奥地利。
  • 以通奸导致分居、离婚的结果作为处罚条件。例如:瑞士、德国的旧刑法。
  • 与具特定身份之人通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150条,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一些官员多因为通奸而被落马[4]。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条例里,删除了与“通奸”有关的处分规定,改以“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取而代之。
  • 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127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1年生效)

  • 第1042条第二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