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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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制度英语:judici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职权、组织与活动原则等的总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系统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任务和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惩治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内部的纠纷,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循下列民主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依法独立审判;③公开审判;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⑥合议制审理;⑦回避原则。

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在领导体制上,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活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