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乡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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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官制度英语:ancient Chinese township official system),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任用地方人士为县以下各级基层组织的职事人员,以管理基层人户和有关各项事务的制度。乡官是对基层各级职事人员的统称。

乡官的起源甚早。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已设有比长、闾胥、族师等职名,分别掌管基层五家、二十五家及百家的事务。春秋、战国时期乡官设置进一步发展为完备的乡官制度。乡官以基层组织的人户编制为基础,层层设置,下达人户,上统于县令。

建置沿革

春秋后期,齐国郊内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郊外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各设长正,以司其事。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五家为伍,设伍老;两伍为什,立什长;十什为里,置里正。秦始皇完成统一后,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县下普遍设立乡、里两级基层组织。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各一人,掌一乡事务,里有里正,里中人户仍沿前例编组什伍,以伍老、什长管辖,组织更加严密。两汉、魏晋、南朝的乡官体系,皆因袭秦制。

南北朝以后各代乡官的建置及名称屡有变化。如清代实行保甲制,规定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设牌长、甲长、保长各一人。

主要职掌

乡官作为封建国家基层组织的公职(汉魏时期成为半公职人员),总揽基层政治、经济、司法及社会生活的一切事务。主要职责有如下几项:①管理户口。包括审造户口册籍和查核所辖人户人口。如果脱漏户口,乡官要受处分。②征调赋役。秦汉、魏晋、南朝皆以啬夫主管本乡赋税。唐代里正,宋代里正、户长、保长,元代社长、都主首等,也先后承担催驱赋役的任务。为了保证税源,乡官常兼职“劝课农桑”,主要有检查农业生产情况、防止荒芜土地,课种桑麻,设置管理义仓等项内容。③维持乡里治安。秦汉以游徼职司“循禁盗贼”,里正负责检查所属人户的言行,民有所谓“善事”、“恶事”,立即报告上级官府,并采用“什伍连坐法”,迫使基层人户相互监督。④兼理司法。历代乡官都参与基层司法活动,有一定的审判权。秦汉啬夫接受诉讼,查讯当事人,但无权判决。唐代里正、坊正有权调解处理户婚、田土、斗殴之类的民事案件,元、明、清沿用不废。刑事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直接审理,乡官有查报验证之责。⑤宣布封建教化。即对乡民进行封建主义的教化劝导,以加强思想统治。秦汉的三老掌教化,因其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作用,被称为“众民之师”。

选任和待遇

为扩大封建统治的社会基层和保证封建国家政令在基层行之有效,历代封建统治者均强调以地主阶级人士充任当地乡官,尤其是辖户较多、事权较重的职务。但具体办法和待遇地位随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

中唐以前的乡官,一般由乡里推举报官认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产生。任职者多是当地豪强或有影响的宗法地主。这一时期乡官的社会地位较高,身份近于官吏,待遇可分为两类:①有官秩和俸给,如啬夫。汉代规定治大乡者秩百石,乡小者百石以下。三国时,魏的啬夫为第八或第九品。②无固定俸给,有免除徭役的权力和其他优礼待遇。

宋代以后,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的强化,乡官的身份渐降为职役。由官府按各户资产高下、人丁多寡佥点派充,定期轮换。这一时期基层职事的身份具有两重性:作为职,可以“在官”之人行使封建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统治基层人户;作为役,必须无条件承担封建义务,供职而不能领取俸给或其他报酬,在科役日繁的情况下,还要冒赔累破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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